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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网投比较靠谱的大平台用电管理规定

时间:2018-09-13 14:28:14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精神,加强我校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切实做好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确保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正常运转,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颁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家能源部、公安部颁布的《关于打击窃电违法犯罪行为的若干规定》,《河北省反窃电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河北美术学院供电管理部门和由河北美术学院供电和转供电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用户),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河北美术学院供电管理部门为学校总务处。  

第二章 计划用电管理  

第五条 新增用户须填写《河北美术学院用电设备登记表》,总务处根据用电设备实际情况,规定用户的设备最高用电容量。  

第六条 凡用户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新装用电设备、增加用电容量或变更用电时,需向总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学校供电系统需要进行设备检修或出现故障等特殊情况时,总务处将启动相应限电方案,限电方案需由总务处电工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 学校因故限电时,相关用户被禁止使用的用电设备一律不得使用;如必须使用,需以书面形式向总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电工组负责监督进行相关操作。  

第三章 节约用电管理  

第九条 教室、食堂、办公室、工作室及公共场所等区域,要杜绝长明灯,做到人走灯灭。计算机等办公仪器设备长时间不使用,要及时关闭电源,避免待机状态耗电。各单位下班前关闭除服务器外的所有用电设备电源。  

第十条 电工组在做好变电系统安全运行的同时,要做好经济运行工作。认真做好运行记录,发现功率因数低、三项负载长期不平衡、变压器长期轻载或过载等情况,要及时向主管电工及总务处主管领导汇报,并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 夏季室温低于26℃禁止使用空调和电风扇等降温电器;冬季严禁使用电加热器、电炉子、小太阳等大功率取暖电器。  

第十二条 各用户应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及节能措施,积极践行节约用电。  

第四章 计量装置管理  

第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的教学、办公、科研及公共场所等日常用电,安装计量装置所发生的费用由学校支付;另需安装分表所发生的费用由用户自行支付(如工作室等用户)。  

第十四条 商业服务、住户、基建工程及大修工程等经学校批准办理的临时用电,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务处为用户接电源,并安装计量装置。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接线用电。  

第十五条 临时用户需使用由电工组提供的预付费卡式电度表,使用前需缴纳计量装置使用押金,使用后交还计量装置并结清计量装置折旧费。  

第十六条 临时用户计量装置的安装、拆卸、更换、移位等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由用户自行支付。  

第十七条 任何计量装置的安装、拆卸、更换、移位及用电性质的改变,均需以书面形式向总务处提出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操作。未经总务处批准,任何用户严禁私自安装、拆卸、更换、移动计量装置或改变用电性质。拆卸的计量装置需送交库房管理。  

第十八条 电工组要定期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检查,确保计量准确,如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如用户对计量装置的准确度有疑义,应及时与电工组联系,电工组将请计量单位(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计量装置进行校验。  

第十九条 计量装置如丢失或有人为损坏,用户需照价赔偿,更换计量装置所发生的费用由用户自行支付。若计量装置损坏后未及时更换,其间所发生的电费按窃电处理。  

第五章 安全供电、用电  

第二十条 在学校供电辖区内的工作人员,包括施工、检修、维修等人员,必须持有电工操作证,并严格按照国家安装规范及行业规定进行操作。  

第二十一条 供电系统出现异常时,电工组可视情况先调整线路,解决供电问题,后协同用户补办相应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用户使用的用电设备,单相功率超过4KW时,禁止采用单相供电方式,必须采用三相供电方式;使用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用电设备必须接正式电源。  

第二十三条 电工组必须定期对供电线路及设备进行巡视、检修及维护,并认真做好相关情况记录;同时做好变压器的运行记录以免长期过载发生险情。  

第二十四条 用户应依法安全用电,如违法用电造成事故,将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依法用电  

第二十五条 窃电属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按《河北省反窃电条例》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任何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窃电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一)擅自在学校供电线路上接线用电;  

(二)绕越合法安装的计量装置用电;  

(三)开启或伪造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合法安装的计量装置或使其计量不准、失效;  

(五)安装使用窃取电能装置;  

(六)使用伪造、变造或非法充值的电费卡充值用电;  

(七)采用其它方法窃电。  

第七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校用电管理规定,无视禁止条例者,将视情节轻重,除经济处罚外,学校对当事人及主管领导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私自打开铅封,改动原有供电线路,甚至造成计量装置烧毁的违法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罚,其间发生的电费按窃电处理,修理或更换计量装置所发生的费用自付;情节严重者,上报校领导批准,停止对其供电,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供电管理人员如存在擅自给用户接线用电、绕越计量装置接线、安装禁用电设备或帮助用户故意改造计量装置造成计量不准、失效等违法行为,对其进行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条 对举报窃电事件的人员,给予收缴窃电费用金额的5%作为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及学生提出的用电、节电合理化建议,经总务处审核并采纳的,学校将给予相应奖励。  

第八章 电费及相关费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电费收缴管理部门为学校财务处。  

第三十三条 用户在用电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财务处负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凡由学校供电和转供电的用户,用电性质发生改变,计费标准随之改变。  

第三十五条 对于由学校转供电的基建和维修工程、工作室、经营单位、食堂、住户等用电以及学生公寓自购用电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行业规定标准执行。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总务处。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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